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傷害罪】
傷害罪,為一種侵害個人(自然人為限)人格法益之犯罪。
其客體為他人之身體法益或健康法益。
身體指有形生理組織,如骨肉腑臟皮膚。
健康指無形生理組織,如思慮情感新陳代謝之機能。
傷害指身體或健康之機能,圓滿狀態之破壞。
破壞程度高者,謂之重傷;
刑法第十條定有重傷之認定標準。
重傷以外之傷害,皆為普通傷害,亦稱輕傷。
單稱傷害二字,通常均指輕傷言。
傷害罪依刑法之規定,有下列各類型:一、普通傷害罪:即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,而無使人受重傷或死亡之意思者是。
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,則為結果加重犯。
二、重傷罪:即本於使人受重傷之意思,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是。
其人果否已受重傷,則與重傷罪之成立不生影響。
三、義憤傷害或使人受重傷罪:刑罰較輕。
四、忤逆傷害罪:即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傷害、重傷或強暴之行為者是;
刑罰加重。
五、教唆、幫助自傷或受託傷害而成重傷罪:如未成重傷則不為罪。
六、聚眾鬥毆在場助勢罪。
七、過失傷害罪:如行車不慎撞傷行人。
八、花柳病或痲瘋傳染於人罪:以經由猥褻或姦淫之行為者為限。
九、妨害幼童(未滿十六歲之男女,不論其已否結婚)自然發育罪。
(鄭健才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79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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